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1行审2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33984633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荣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建新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2215293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桥经开)安监管罚[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同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对该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的行政处罚尚在诉讼中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