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052-1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诉湖北省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市宇箭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3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