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5民初1868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研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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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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