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与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323民初294号
原告: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59424898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6740579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03QD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元,由原告竹山县庙湾石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