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梅(系***女儿),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宗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克山,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罗克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