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4781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徐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