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市政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187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淀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告:天津某某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科馨别墅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某某学院,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负责人:***,院长。 第三人:天津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111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市政绿化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学院,第三人天津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天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