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7民初23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米雅雅,女,祁县东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吉变,该公司经理。
地址:祁县昭馀镇南谷丰段(大运路北)。
委托代理人:郝韶泽,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希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