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3民初696号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吉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介休市人,群众,现住山西省介休市。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毕力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