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昭馀镇南谷丰段(大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689864764R。
法定代表人:张吉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韶泽,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宏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亦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均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山西天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分别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媛
审判员 张晓峰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