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21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大同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徐沟镇西楚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款1039845.56元及案件受理费14158元全部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