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2008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13MAOKD7TGOF。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邵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