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荣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摩尔25层25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4660789E。
负责人:冯国新。
被执行人:胡长方,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荣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长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长方、山西荣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2020)豫0727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21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共85878.69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5878.69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于2023年1月2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二、该协议正常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三、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2020)豫0727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但应扣除已支付部分的款项,并且被执行人***需按未履行款项的10%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27执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