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诺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上党区某某乡上某某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404民初96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琚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上党区***乡上**民委员会。 法定法定人:***,该村主任。 被告:山西诺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新营街**都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县城投公司)、被告长治市上党区***乡上**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委)、被告山西诺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诺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诺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更换位于上党郡.复兴小区C区5楼1**2101室的房屋的地暖设施,确保正常使用;二、判令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上**委按每月1000元的安置费标准连带赔偿原告自交房之日起至地暖设施正常至。事实与理由:2017年,长治县***乡上**实施沉陷区治理项目搬迁改造,原告与被告上**委签订了《长治县***乡上**沉陷区治理项目搬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安置房的交付标准为简装房。后于202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上**委签订了《上**搬迁安置购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所购房屋位于上党郡.复兴小区,第一套房屋位于××区,第二套房屋位于××区,二套房面积合计245.332平方米。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承诺交房标准为简装房,被告上**委负责解决回迁安置房中的相关事宜。另了解到,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负责回迁房室内管网铺设、装饰装修等事宜。2020年6月,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将拆迁置换的回迁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即刻发现位于××区房屋的地暖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多次向三被告反映房屋地暖质量问题,要求各被告尽快更换、恢复使用,但时隔数月,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安置回迁。综上,原告作为一名积极配合政府、村委搬迁的公民,相关权益理应受到保护,但时隔至今,原告的安置房出现的地暖设施质量问题久拖不决,严重破坏了政府的良好形象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请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相关的地暖设施安装装修使用都是被告上**委、山西诺帝公司负责。 被告上**委辩称,在2020年取暖注水后发现原告家地暖冒水,原告向村委说,村委向城投公司反映该问题,城投公司说是装潢公司问题,两个公司一直推诿没有解决,应尽快修复。 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案涉地暖设施更换不在山西诺迪公司和上**委的合同范围。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上**搬迁安置购房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从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处购买的两套回迁安置房屋。 证据2、***乡上**沉陷区治理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现原告的房屋是回迁补偿的。 证据3、收据一支,证明原告在回迁时面积不够的情况下又交纳97728.4元。 证据4、视频和图片光盘一张,证明原告家中的地暖管是坏的,地暖冒水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上**委、山西诺帝公司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施工合同一份,证明长治市上党区上**委与被告山西诺帝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和地暖设施都是由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负责。 证据2、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城投公司向上**委交付房屋均为合格工程。 证据3、票据3支,证明当时的装修装潢等付款是由城投公司支付,其他均不负责,均是由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负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质证后,认为不知情该证据;被告上**委质证后认为无异议,被告山西诺迪公司质证后认为对被告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据2能够证明地暖设备铺设是长治市宏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诺帝公司无关;对证据3不知情。 被告上**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山西诺帝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山西诺帝公司和上**委签订的合同范围不包含地暖设施铺设,仅为室内装饰装修。 证据2、竣工验收表一份,证明被告与上**委签订的合同范围为:地面、墙面、顶棚、卫生间、门窗、入户门、锁、门铃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不知情,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和上**委质证后认为对被告山西诺帝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对原被告确认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长治县***乡上**实施沉陷区治理项目搬迁改造,原告与***乡政府、被告上**委签订了《长治县***乡上**沉陷区治理项目搬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安置房的交付标准为简装房。后于202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上**委签订了《上**搬迁安置购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所购房屋位于上党郡.复兴小区,第一套房屋位于××区,第二套房屋位于××区,二套房面积合计245.332平方米。 2020年6月,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委托被告上**委交付房屋。在2020年供热注水时发现,原告C区5楼1**2101室地暖水管冒水严重、水管破损,不能正常使用。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范围为:地面、墙面、顶棚、卫生间、门窗、入户门、锁、门铃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签订《上**搬迁安置购房协议书》,虽然该房屋价款系拆迁置换和部分出资构成,有行政安置的性质,但不影响原告与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已形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承诺交房标准为简装房,按照交易习惯和房屋的交付标准,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房屋质量标准。本案中,原告房屋出现地暖冒水,该地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更换地暖设施达到正常的使用标准并无不当。 关于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辩称,其交房前房屋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只能证明房屋质量交付前验收合格,不足以证明交付后不存在质量瑕疵;另辩称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系被告上**委发包给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负责,该地暖设施损坏由被告山西诺帝公司造成,应由被告上**委和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负责地暖设施损坏的民事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山西诺帝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地暖设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是装饰装修时人为损坏,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都应承担维修或更换地暖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是由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作为出卖方应承担的义务所决定的。至于地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原因,如果因为是装饰装修过程造成,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可以向被告山西诺帝公司追责。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上**委按每月1000元的安置费标准连带赔偿原告自交房之日起至地暖设施正常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交付的房屋地暖设施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原告不能入住,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按每月1000**置费的标准赔偿并无不当。但出现问题,原告作为物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先行修复、更换再主***、更换赔偿,至目前仍没有维修、更换,扩大自身损失,本院酌定原告5个月的损失即5000元由被告长治县城投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上**委、被告山西诺帝公司在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位于上党郡.复兴小区C区5楼1**2101室的地暖设施予以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限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治县黎都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