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2948号
原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韩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府谷县。
原告**诉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光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