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东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羊驮寺村。法定代表人姚惠丽。
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韩建生。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09月01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兴县兴镇一街村461号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东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运城市东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景冬英、解小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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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鱼晓辉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飞 晖
书 记 员 张 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