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6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通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刘赞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华通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其催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在向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2020年5月23日上述邮件被退回,且多次联系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本院向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已于2020年5月23日送达,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王京波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