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1325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山林,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423924XH。
法定代表人:武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燕,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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