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8856号
原告:***,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峰,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孙勇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