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3254号
原告:***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PH227F。
法定代表人:韩德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山林,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423924XH。
法定代表人:武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燕,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涛,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9元,减半收取计23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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