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91执保194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大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凤翔路西规划路之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6888号蓝色智谷启迪之星孵化器B2号楼1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大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