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某某建材经营部与秭归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小溪塔分公司、秭归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508号
原告:枝江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自主申报)。
登记经营者:***,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秭归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小溪塔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负责人:高某。
被告:秭归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枝江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秭归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小溪塔分公司、秭归县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2日立案,原告枝江某某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枝江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