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0014号之一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324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29号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42元,合计1,567元,由原告上海政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