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702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站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3191403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晋中市九江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4)晋0702民特4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