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2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光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84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原名:石泉县自来水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436196XXXX。
法定代表人:**才,系公司总经理。
陕西光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石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发展银行账户为2036109220010000015XXXX、2036109220010000011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泉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为2036109220010000015XXXX的存款250000元、2036109220010000011XXXX的存款40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