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吴炉屯。
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