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28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塔岭镇来宝沟村(村委会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孙兴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贤,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村吴炉屯/div>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帅,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农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岩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8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宝农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河段治理工程由塔岭镇政府规划、审批、发包、决算和验收,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中标或预算价款23,840,193.77元,有中标文件和协议及常理应由大连市和庄河市财政划拨,只是超出预算部分即1,159,806.23元的不足部分由来宝农业公司承担;现大连财政仅拨款1,091万元,庄河财政尚未拨付剩余部分12,930,193.77元;来宝农业公司为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为解决政府资金困难和农民工工资压力,已替政府垫付工程1,080万元;剩余的329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宏岩水利公司应向案涉河段治理工程的委托人塔岭镇政府主张该笔款项的偿还;二审片面强调三方协议的“不足部分由园区自行解决”的约定,错误解读为案涉工程财政拨款1,091万元,不足部分由来宝农业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宝农业公司本次申请再审未提供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一、二审针对来宝农业公司的答辩意见、上诉理由进行了审理和质证,现来宝农业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来宝农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建华
审判员  王建柱
审判员  燕 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华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