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县污水处理厂、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3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告:新县污水处理厂。 被告: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新县污水处理厂、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