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737号
原告:青岛**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四流南路**乙.纺织谷[64]B区2号楼11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867696145。
法定代表人:杨辉,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云,女,系原告公司职工。
原告:日照中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菏泽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EJ2872L。
法定代表人:孟国令,董事长。
原告青岛**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中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岛**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