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1民初677号
原告:***。
被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111号(大华宾馆)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