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微商初字第601号
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456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以现金6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4562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书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