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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91民初672号
原告:***。
被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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