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30执7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石城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滨江新城D16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46060106Y。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赣1030执7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吉生
审判员 孙智建
审判员 易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江西)
书记员 黄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