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30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石城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滨江新城D16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46060106Y。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865804353。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030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如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281155.8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易小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