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赣0302执保7号
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申请人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赣0302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尾号0156账户内存款927584.63元。(冻结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