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东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灵执字第006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汴河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5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