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6859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深圳市体育会馆大厦A座一楼。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绍兴圣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里木栅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