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61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4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6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7,886.4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886.4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