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161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700号409室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65弄16号2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7,886.4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昇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886.4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