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江苏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土墙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