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江苏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土墙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