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82号
申请人:淄博宏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37815Q。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75299589T。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西土墙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宏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