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760号
申请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西土墙龙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75299589T
被申请人:山西汇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73号学府逸居A栋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558744607J
本院受理申请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汇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