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土墙龙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法高,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西汇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73号学府逸居A栋2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2)鲁078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3年4月20日、6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3年5月12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签批拘留决定书。
4、2023年6月2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2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