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22843号
原告: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乔*,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公司、第三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5元,退还原告大连*有限公司人民币4930元,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