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23471号
原告: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
第三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第三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3,604元,由原告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