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2208号
原告:***,男,200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排水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