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691民初427号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庆市加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向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加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