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金顺物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911民初2144号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安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某某物流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投资人:***,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与被告阜新某某物流中心(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150万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300万元的利息自工程竣工之日即2020年6月10日起算,807.5万元的利息自竣工验收后3个月即2020年9月10日起算,42.5万元的利息自保修期满之日即2021年6月10日起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施工。2020年6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款为1,150万元。2020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协议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某某物流辩称:因土地问题,原告施工的工程至今未出售,导致被告无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0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信息查询单、施工现场照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阜新市某某水泥厂于2001年7月31日登记成立,于2021年11月7日更名为本案被告某某物流。 2019年3月26日,原告某某建设与被告某某物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某某物流将其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7108.15平方米)发包给某某建设;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15日,总工期92天,签约合同价950万元;框架结构施工(封顶)完成付工程款100万元,工程完工(图纸中所有工程量)付200万元,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95%;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原告依约对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结算造价为1,150万元。2020年6月10日,建设单位某某物流、监理单位辽宁广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阜新市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了约定工程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竣工日期,本院对原告要求3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算,予以支持,利率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工程质量保证金为57.5万元(1,150万元×5%),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利率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剩余工程款792.5万元(1,150万元-300万元-57.5万元)的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算,利率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某某物流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万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到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6月10日到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2020年9月11日到2021年6月10日的利息以1,092.5万元为基数,2021年6月11日起的利息以1,150万元为基数,此后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新某某物流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