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文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文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工业区36A1,注册号4401260003519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建业楼D座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29082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文穗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13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 二、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记录。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四、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实施限制。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