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289号
申请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28.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92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9元,由申请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