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2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东兴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天津**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92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天津**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企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2928.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